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生,男,1978年03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某君,女,1991年0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生与被执行人张某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杨某生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小孩抚养费65000元,2020年、2021年度儿子杨某证的生活费12000元(500元/月*24月=12000元),共计77000.00元;(2)向杨某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55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并依法予以冻结扣划3391.08元,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权属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因此,被执行人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291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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