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三河市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盛林木业加工厂南侧福泽颐园小区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45579T。

法定代表人:李雪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世英,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肖洪亮与被告三河市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肖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15000元本金,赔偿原告三倍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2016年,三河市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政策多收原告契税15000余元,占用原告时间长达5年未正常通知原告取退费,隐瞒退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两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郭丽芳与三河市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故本案应以郭丽芳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以肖洪亮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肖洪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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