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小林,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秦明文,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罗雪芹,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小林与被执行人秦明文、罗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02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明文、罗雪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明文、罗雪芹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132元、利息107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8日以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秦明文、罗雪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被执行人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3月1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秦明文、罗雪芹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船舶、渔船、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秦明文的银行银行存款8440元;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秦明文名下的号牌为渝G6F529福特牌轿车和登记在被执行人罗雪芹名下的号牌为渝BPV008号奥迪牌轿车各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2月25日到被执行人秦明文、罗雪芹户籍地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秦明文、罗雪芹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金额84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划拨了被执行人秦明文的银行银行存款8440元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渝0102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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