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涛,曾用名项松,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本县。2009年11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12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项涛在贵州省沿河县和平镇五完小后面,爬墙进入被害人陈某的出租屋,将房间内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和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沿价认字【2016】67号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3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5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435元。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项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内量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项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项涛在贵州省沿河县和平镇五完小后面,爬墙进入被害人陈某的出租屋,将房间内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和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沿价认字【2016】67号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3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5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435元。
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已返还受害人陈某。被告人项涛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OPPO手机发票一张,证人顾某、张某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项涛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项涛于2009年11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12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属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盗窃赃物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均已返还受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项涛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项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