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_26267_01581_XG,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
被执行人:何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_2e87c4ccb8_8e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