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现住址:文昌市清澜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琼900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待计算),并应向本院缴付执行费1607.12元及案件受理费2576.16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债务,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8月7日、9月24日、10月15日共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证券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仅查询到银行账户余额共572.31元并已冻结。本院还于2020年7月14日、8月7日、9月24日、10月15日通过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共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某某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7月28日到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周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周某某名下有房屋及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于2020年7月30日到文昌市住建局查询了周某某的房屋登记信息,未发现周某某名下有房产登记及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于2020年7月23日到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的车辆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于2020年7月31日到文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了周某某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其有缴存公积金记录。本院还于2020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周某某户籍所在地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0年7月30日到大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于2020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周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调查走访其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但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另,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主动履行本案法定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给予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未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待计算),执行费1607.12元,案件受理费2576.16元。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愿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付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华伦 审判员 李志彤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