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70857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80号南门国际城二期商业裙楼。 负责人:董朝红,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582422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 被执行人: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10781710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呼图壁县天山轻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娟。 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67974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2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 被执行人:张美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李青,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美华、李青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新71执52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 荣飞 审判员 石新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