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县人。

被执行人吴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2019)黔2622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吴艺在中国建设银行62×××0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吴艺在贵州银行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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