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县人。
被执行人吴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2019)黔2622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吴艺在中国建设银行62×××0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吴艺在贵州银行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