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霍尔加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政,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鸿武,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吉先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周毛加,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南措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黄南州国税局,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得拉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民族中学,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先加、周毛加、南措吉、得拉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先加、周毛加、南措吉、得拉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先加、周毛加、南措吉、得拉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军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晓倩 书记员 陈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