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义,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2110315705。
被告:贾聪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玲与被告贾聪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杨建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建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