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礼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任广东全圣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助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2020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彬犯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彦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礼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礼彬于2017年1月至至2018年10月在广东全圣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厂区)任行政助理。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礼彬指使时任公司出纳员的女朋友陆某芬(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261092.98元给其赌博及做生意。挪用后,陆某芬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利用电脑软件修改每月的现金盘点表数据,使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一致。案发后,陆某芬父亲于2018年11月分两次退还60万元给广东全圣陶瓷有限公司,余下661092.98元至今未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礼彬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261092.98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礼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理;若被告人能退清余下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礼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若不能退清余下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礼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礼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陆某芬、阮某青、苏某洪、罗某容的证言,被告人黄礼彬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彬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礼彬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礼彬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礼彬对本院(2020)粤0785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责令被告人陆某芬退赔被害单位广东全圣陶瓷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661092.98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少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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