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镶白旗宏盛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正镶白旗。 经营者:刘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凡,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鹏达建设集团,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严晓兰,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正镶白旗宏盛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江苏鹏达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正镶白旗宏盛工程机械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正镶白旗宏盛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