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610189762。 负责人:吴泽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于2021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肖宏俊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