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密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杨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密密诉被告杨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或借据的约定情况: 出借人:张密密,借款人:杨叶,借款金额:10000元。 借款时间:2019年6月28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几天,没有约定利息。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 交付方式:微信转账,交付金额:10000元,交付时间:2019年6月28日。 三、还款情况: 还款方式:分三次共还款3200元。 四、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352.11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利息以6800元为本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五、被告没有到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仍应适用原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已就本案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因被告未到庭举证抗辩,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拖欠借款不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利息以尚欠未还的68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2021年3月31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该主张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密密偿还借款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叶负担。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向原告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政乔 书记员钟燕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