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恒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6月23日提出的与杨毓贵保全纠纷一案,

依照(2021)黔0121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本院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1年6月25日对杨毓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

3346;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3448、8438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均为额度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又于7月1日对杨毓贵名下号牌贵J×××××众泰牌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其外,未查询到被保全人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

续行冻结或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自然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21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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