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海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申请人:袁改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王朋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王朝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海江、袁改芬与被申请人王朋帅、王朝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豫0185财保5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朋帅驾驶的王朝峰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王海江、袁改芬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江、袁改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