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光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内蒙古光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韩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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