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刘培燕,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拉柱,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