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建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河南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金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仁和大道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0RDQB29。
负责人:李斌,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闫建壮与被告河南金睿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闫建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20122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经人介绍,被告在河南省××古吕镇小王庄开发小区,经双方多次洽谈,2017年8月29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于新蔡县农校路与驻新路交叉口第A栋5层503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18.69平米,双方约定房屋总款381223元,采用分期付款,于签订合同当日原告首付201225元,剩余房款18万元分两期支付。原告现预付购房款5万元,原告又于2017年8月29日又向被告交付151225元;合计支付购房款201225元购房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催促交房日期,在此过程中,后因被告河南金睿置业有限公司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上面有高压线,涉案商品房迟迟没有动工建设,导致被告未及时交付商品房,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河南金睿鑫置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建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