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蕴县平安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胡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文贵,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原住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富蕴县平安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文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新43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57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71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5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在新疆天蕴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进行冻结公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股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缴存的公积金已在双方(2021)新4322执269号案件中予以冻结。委托仪陇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6月29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