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路占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伟(系李淑华之子),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华、辛洪伟、王志国、马德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