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菊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高朝,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孔莲,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025民初2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高朝、孔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孔高朝、孔莲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