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伟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申请人:李春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李春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子君村新1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丁伟才诉李春银、李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春银、李春海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丁伟才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诉讼保全担保,保险单号为603140104602021000001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春银、李春海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时间分别为一年、三年和两年;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丁伟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琳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紫薇 书 记 员 黄韬玮 校对责任人:彭琳旭打印责任人: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