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然,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禹定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被告禹定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世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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