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旭东。
被告:王健。
审理经过
原告冯旭东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29日被告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立下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冯旭东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以汾酒厂工资卡作为抵押,在未还清款之前不补卡、不挂失,如出现法律纠纷,一切由借款人负责。借款人王健,担保人:张杰,任竟。2017年4月29日。”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为此,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健辩称,2017年4月29日答辩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时告知原告是用于做生意,其实是用于赌博了。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借款后给付过原告五、六个月的利息,2019年12月底左右归还过原告10,000元借款本金。
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支、借据一支、任雨虹出具的证明一支,被告王健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9日被告王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冯旭东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以汾酒厂工资卡作为抵押,如出现法律纠纷一切由借款人负责。借款人:王健担保人:张杰任竟2017.4.29”;出具收据一支,载明“今收到冯旭东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收款人:王健2017.4.29”。借款后被告曾归还原告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被告王健亦认可借款事实。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并实际交付,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原、被告之间未对还款时间进行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故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辩称借款后归还过原告10,000元。原告对被告归还1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系归还其它的借款,非本案借款,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定被告归还的10,000元系归还本案案涉借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冯旭东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旭东负担125元,由被告王健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