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芜湖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工山路7号八号馆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TN5WY8L。
法定代表人:张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芜湖壹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