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剑峰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