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茆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素兰与被执行人茆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茆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素兰各项损失合计30080.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马素兰负担25元,被告茆玉梅负担6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茆玉梅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茆玉梅名下无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其为金湖县金北街道新宁居委会低保户。
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茆玉梅的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5、经向申请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718.72元及利息、执行费3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083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