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李忠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军与被执行人李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李忠和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陶生松名下银行存款442.0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