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冰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冰仑因与被上诉人陈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冰仑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冰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冰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李冰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