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黄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到期债务7500元;2、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2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某2012年与原告相识相恋,且举办过定亲仪式,2013年原告摔伤,黄某变心,与原告商谈分手主动提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当时没支付也没立字据,后给付10000元,2014年6月,原告到被告家讨要下余10000元,被告称困难,请求延期,原告同意,请被告写下欠条,被告自行写下欠条给原告。2015年,被告以生活遇困,小孩生病为由找原告借款2500元,现有500元转账凭证,另2000元,原告已无法查证,但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为证。

被告辩称

黄某当庭辩称:钱是分手费,不是借的钱,现在我也没有钱给他,我是老实人,你要20000元,我有钱就给你了,我家里也困难,老公也残疾。当时原告带了几个痞子到我家去,我当时也怕,然后我就跟我老公说给他,当时也有些钱,先给了原告10000元,第二年又给了原告5000元,后来生了小孩困难了,就没给了。我以为分手肯定要给分手费,我又不懂法律。

陈某当庭辩称:写欠条我不清楚,我不知道要的是这个钱,原告还到我家恐吓我老婆,我觉得这钱不应该还,因为我不差他钱,我还打给原告15000元。我当时以为是我老婆真欠他钱,我今年还和原告说两年后一次还给他,他也答应了。我要是知道这是原告恐吓我老婆写的欠条,我15000元也不会给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曾为恋人,2013年两人分手。分手时,被告黄某同意赔偿原告“分手费”20000元,当时没支付也没立字据,后经王某索要,黄某给付了10000元。2014年6月12日,王某到两被告家讨要尚余的10000元,被告陈某不在家,被告黄某拿不出钱,经原告要求,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借条黄某欠王某一万元等三个月还2014.6月12日黄某”,后经原告索要,两被告又给付原告5000元,之后两被告不再给付。2020年7月17日,原告曾以被告黄某因小孩生病缺钱找原告借款一万元并写有借条,现尚有7500元未还为由,对黄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后经郎溪县人民法院查明双方并不存在借贷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查,2015年7月17日,王某通过ATM向户名为黄某、账号为6217××××8295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据被告黄某出具的借条所主张的债权,系被告黄某与原告分手时,应原告要求给付的分手“赔偿费”转化而来。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事实,也不存在婚约财产关系,原告也不能说明存在其他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上述债权于法无据。原告转账给黄某账户的500元,数额较小,之前亦未向被告主张过债权,现仅凭该转账凭据亦不能当然证明原被告之间即存在原告主张的黄某向原告借款2500元的事实。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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