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25136G。
法定代表人:王继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阮居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王小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白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五河县。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0322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