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朝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朝政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朝政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朝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李朝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