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营口碧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举。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碧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后,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9.58元,减半收取计844.7元;保全费810元,由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