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培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鸣湖农庄餐厅,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鸣湖农庄餐厅。 负责人:颜炳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培莲与珠海市斗门区鸣湖农庄餐厅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委托拍卖被执行人的空调设备等财产一批,二次委托拍卖仍不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抵偿金额543.10元。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如无意见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收到本院告知书后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陈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