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俊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宋海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刘连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青县。
被申请人:河北成大明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前宋。
法定代表人:宋海生,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798438270C。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俊文与被申请人宋海生、刘连华、河北成大明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6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海生、刘连华、河北成大明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滕俊文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刘连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俊文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被申请人刘连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子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