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德国青年旅行社诉被告魏庆辉、北京友谊联盟文化交流中心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2207号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原告德国青年旅行社的地址存在笔误,应于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德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补正为德国杜塞尔多夫市沙尔道夫街84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海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