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徐生华,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强与被执行人徐生华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强以其与被执行人徐生华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鄂72民初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