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勇。
被执行人文壮。
被执行人廖月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勇与被执行人廖月华、文壮达成执行和解,即本案与(2016)桂0406执恢14号案所欠的债务,由被执行人廖月华、文壮立即支付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万勇,申请执行人万勇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债务的追偿权利,本案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万勇负担,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