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晓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邑县。2015年6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晓杰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安晓杰编造可以帮忙办理拘留所在押人员马某2和于某提前出所的谎言,取得了马某2的弟弟马某1和于某的妻子杜蓓蕾的信任,骗取二人钱款人民币6400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安晓杰退还于某人民币2700元,退还马某2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晓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晓杰拘役四个月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马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2、于某证言、谅解书及被告人安晓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安晓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晓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安晓杰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并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安晓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时圣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