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思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宏谨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13号1-2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被告:张旭东,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曲福丛。
审理经过
原告汪思彤诉被告沈阳宏谨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旭东、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规定,该案涉及不动产,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约定装修房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