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叶得发,男,出生年月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顺与被告叶得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忠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忠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忠顺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彬 彬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霍苏日古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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