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88932331J。 法定代表人:张华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崇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刘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汉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岳阳社区铜梁区全民健身中心功能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RB1X7A。 法定代表人:刘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崇群、刘银、重庆汉刘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3元,减半收取707.6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龙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建 人民陪审员 吴光荣 人民陪审员 李知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曹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