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华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经济开发区新装备产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白文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峰峰矿区合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南。
法定代表人:张瑞明。
被告:磁县凯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黄沙镇马家荒村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楠。
第三人:杨涛,系制氧站买受人。
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华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峰峰矿区合信钢铁有限公司、磁县凯高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华泽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华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