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大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王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市朝阳县。 被执行人:衣海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市朝阳县。 被执行人: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福豪,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大辉与被告王顺、衣海平、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顺、衣海平、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福来 审 判 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