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彩宝,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SHULINTAN(陈淑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宝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邬 梅 审判员 陶 静 审判员 焦明静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汝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