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国健。

被执行人:许荣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赵咏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荣继、赵咏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许荣继、赵咏茵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为(2020)粤0608执2205号,本案执行费1630元。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许荣继、赵咏茵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XX房[]。但经过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上进行公开进行一拍、二拍及变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未能成交。上述不动产权的查封期限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本院查明

经本院多次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部门,被执行人许荣继、赵咏茵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许荣继、赵咏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做了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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