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XXX号大西洋中心XXX层、XXX单元。
代表人:郑确,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格里戈船务公司(GRIEGSHIPPINGIIAS)。住所地:挪威王国卑尔根市桑德斯盖特街XXX号。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格里戈船务公司(GRIEGSHIPPINGII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和解款项人民币58,3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已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了涉案纠纷,故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格里戈船务公司(GRIEGSHIPPINGIIAS)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4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