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启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申请人:张绍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申请人:魏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响水县张集中心社区湾港村五组34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启中与被申请人胡建荣、张绍东、魏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启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建荣、张绍东、魏建国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号1656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王启中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启中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建荣、张绍东、魏建国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号1656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48元,由申请人王启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