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立青,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张树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仕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幢5号厅。
负责人:尚明鑫,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立青与被告张树磊、赤峰仕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立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负担。